2019年,劳务派遣风险,不容小觑!
今天突然接到一家公司会计电话,说是公司终于出事了,让税局发票协查到了,2018年1月份到2019年7月份共计接受劳务派遣费发票652份,涉及金额2890万元, 经过核实上游,发现省外的这家劳务派遣公司已经走逃失联
该名会计最后无奈地如实跟我讲:
这家公司接受劳务派遣,接受的不是人,全是票!都是老板以不到3%手续费买来的劳务派遣费发票,其实并未派遣过来一个人!
目前税局已经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而且好多发票流向了建筑行业,充当建筑公司的人工成本,无形中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
好多劳务派遣公司利用税务上允许的差额征税政策,虚构成本中的人员工资、人员社保及福利等,而且根本并没有实际人员、也未申报个税和缴纳社保,最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再就是有的企业100名人员,竟然全部属于劳务派遣,占比100%,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区别
1、劳务派遣,派的是“人”, 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务外包,包的是“活儿”,当然也包了“人”,劳务外包既可以外包给个人,也可以外包给机构;
3、人力资源外包,包的是“人力资源部门职能”
案例一
我公司没有保安,找保安公司派来了10个保安,按月支付保安公司费用。
以上属于劳务派遣。
案例二
我公司要搬家,找了一家搬家公司来搬,支付了搬家公司1万元费用。
以上属于劳务外包。
案例三
我公司由于刚刚成立,没有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因此请了一家公司帮着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和公积金以及代理招聘员工。
以上属于人力资源外包。
开票税目方面区别
(一)劳务派遣
现代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一一人力资源服务一一劳务派遣服务
(二)人力资源外包
现代服务一一商务辅助服务一一经纪代理服务一一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三)劳务外包
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比如:
1.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建筑服务;
2.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生活服务;
3.提供运输劳务外包:运输服务;
4.提供餐饮服务外包:餐饮服务;
劳务派遣税收政策
财税(2016) 47号文第-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 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税收政策
财税(2016) 47号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原文):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北京税务、郝老师说会计、二哥税税念、税务经理人、税务大讲堂